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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护航全域旅游,溧阳法院在行动!

2023-05-22 11:14:0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最是五月好春光,醉在溧阳好风光。5月19日是中国旅游日,为保障溧阳旅游业健康发展,为全域旅游营造优质的旅游环境,近日,溧阳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走访入企、景区普法、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把司法服务带到群众身边,以法治护航品质城市高质量发展。

走进旅游公司 发送法检报告

在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干警发放了《溧阳市人民法院2023年涉诉企业法检报告》,帮助分析了该公司2022年涉诉案件反映出的各类问题,并就如何有效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给出了防范措施和法律对策。

走进旅游景区 开展普法宣传

在天目湖、南山竹海等旅游景区,干警们在人流密集的路段向来往游客、附近商家和景区工作人员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通过详细介绍旅游巡回法庭工作职能、耐心解答游客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等方式,切实解决游客们的“游愁”,让游客朋友们乐享美丽风景、增强法治理念。

以案释法 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台阶设置不规范 温泉泡澡遭摔伤

案情简介:某日夜晚,张某到某温泉景区泡温泉。在前往泡池的途中,张某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温泉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温泉公司现已自觉履行完毕。

裁判说理: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温泉浴池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其经营服务的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根据实地勘察情况,事发时的台阶高度为28cm-32cm不等,且周围未设置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在非常规通道也未设置栅栏,再加上室内地面潮湿以致台阶下的鹅卵石未能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法院依法判决温泉景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二:皮艇漂流受拥堵 水流冲击致翻船

案情简介:2022年夏天,李某带着孩子到某景区漂流游玩。在漂流过程中,因河道斜坡狭窄,两条皮艇并排卡死,导致李某漂流而下的皮艇发生横向拥堵,在源源不断的水流冲击下皮艇侧翻,李某落水,一路被湍急的水流和皮艇挤压着冲击向前,造成其手臂、双腿、双脚等有不同程度的刮伤,后就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挫伤”。

办案过程:承办法官在找到案件症结后,第一时间分别与原、被告沟通交流。承办法官晓之以法,从法理的角度指出,原告在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被告作为景区漂流项目经营者,负有保障其营业场所内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其经营服务的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法官动之以情,从情理的角度劝说,原告意外受伤并非景区故意,但景区应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尽到勤勉、谨慎、警示和指引义务。游客也应将自身安全置于首位,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最后经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双方自愿调解,并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

景区经营者应根据所提供的旅游项目,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安全设施配置义务、安全提示义务、应急救助义务等。履行好这些义务,既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游客营造安全环境的应尽之责,也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游客发生伤害事件后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因此经营者、管理者应对此予以重视,并及时针对易发多发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保障游客们的身心健康。

游客在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的安全须知及不适宜参加的群体,遵守规则,服从管理,始终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杜绝参与不适合自身的项目,避免因侥幸心理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下一步,溧阳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将继续以“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延伸旅游巡回法庭职能,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在规范商户依法经营、倡导群众文明旅游、营造良好环境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的道路上,以司法为民有力举措彰显新时代法院工作更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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