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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烟弹”,依法判刑!

2023-03-03 08:36:4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年来,电子烟开始流行起来,“烟弹”是电子烟的一部分,“烟弹”是加热不燃烧卷烟的俗称,属于新型烟草制品,通过电子烟杆加热包裹烟丝的烟弹产生烟雾,达到吸烟的效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经营售卖“烟弹”,因此,“烟弹”成了稀缺货,有人就盯上了这发财致富的“商机”。

故事要从一则举报电话讲起,2022年6月李某向烟草管理部门举报,称其在网上购买的“烟弹”是假烟,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民警成功找到卖家赵某。据赵某交代,他会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搜索“IQOS配件”(日本电子烟机器名称)等关键词,发现有意向的买家之后,便通过留言的方式发展客户,并与其详细沟通确定购买的条数、品质、口味、收货地址等信息,为逃避监管,掩人耳目,赵某在下单之前,会将商品名称改为“一幅字画”等。截至案发,赵某非法经营的销售金额已达十万余元。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赵某不具备经营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主体资格,却借助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电子烟“烟弹”,赚取利润,非法经营的销售金额已达十万余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我国已明令禁止各类电子“烟弹”产品销售,国内以水果味为代表的非国标电子烟已经禁止销售,但由于网络的盛行,线上交易软件、网络聊天平台的普及,电子“烟弹”售卖仍有“生存”的空间。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倘若非法销售则会构成违法犯罪。

除普通电子烟以外,近期还出现了“上头电子烟”,它在电子烟或电子烟油中非法添加了毒品成分,即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由于活性高、剂量小,使用后会瞬间产生兴奋、愉悦感。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新型毒品伪装性极强,大家要自觉提高防毒拒毒意识,切莫追求所谓的“上头”快感,如发现售卖、吸食“上头电子烟”的违法行为,请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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