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6 14:59:59 来源: 作者:张慧姗 访问数:
“人人是营商环境、事事是营商环境、案案是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近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将一面印有“秉公审理 细心调解”字样的锦旗以及一封感谢信邮寄到溧阳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潘豪彦法官手中,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辞辛苦多方调解、尽心竭力助企纾困的工作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
简要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李某订购苗木,李某按约向被告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就剩余未付款项签订了结算确认书,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也表示对该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但后续被告公司仍推脱未付,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诉前调解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庭前多次与李某、被告公司分别电话沟通,并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释法析理,在每个协商细节上全面考虑双方的诉求。在几番释法析理之后,双方愿意就具体付款方案面对面沟通协商。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公司远在外地,为尽快解决该纠纷,遂采用“云上法庭”线上调解的方式进一步沟通调解方案,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历经几轮磋商,原、被告双方确认调解方案后签订了调解笔录。被告公司于当日履行付款义务后,李某当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出具解封裁定,并联动执行局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的必由之路,该案的顺利化解是溧阳法院审理营商环境案件的一个缩影。下一步,溧阳法院将继续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把妥善高效办理涉企案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抓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企纾困解难题,精准服务促发展,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透明度,让司法预期“稳”起来,让市场主体“活”起来,让市场环境“优”起来,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