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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巧用调解“金钥匙”,“解锁”三件疑难案

2026-07-28 15:06:02 来源: 作者:杨文豪 访问数:

溧阳法院始终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实质化解矛盾为己任。近日,高新法庭杨文豪法官团队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理念,成功调解承揽合同、合伙合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起疑难复杂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本土企业生纠纷  耐心调解得双赢

A钢构公司与B建设公司均为溧阳本地行业内重点企业,2020年,A钢构公司承揽了B建设公司某工地的钢结构制作工程,合同价款1200余万元。后双方因结算和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A钢构公司将B建设公司诉至溧阳法院,要求B建设公司支付剩余承揽工程款140余万元。B建设公司认为A钢构公司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损失,遂提起反诉要求A钢构公司赔偿损失50余万元。因双方对有关价格问题产生争议,A钢构公司还向法院申请进行价格鉴定。

两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杨文豪认为双方企业都是溧阳本地企业,产生如此大的矛盾,必然存在“心结”,如按照正常审理程序启动鉴定程序,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不利于纠纷化解,遂决定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选择“背靠背”走进企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了解真实情况,了解双方“心结”所在,并充分分析双方证据及后续诉讼成本,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两家本地企业握手言和,避免了反诉和鉴定程序扩大诉讼成本的风险,案件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老乡合伙闹翻脸  握手和解展颜开

2024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出资400万元,B公司出资200万元在溧阳设立某项目公司进行经营,双方约定以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共担亏损。后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约定披露财务情况,遂诉至溧阳法院要求解除《项目合作协议》并退还出资款。B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A公司单方主张解除协议不能成立,同时认为如果解除协议将要提起反诉针对合伙事宜进行清算并申请进行司法审计。

承办法官杨文豪通过沟通了解到双方公司负责人实际为老乡,诉讼前双方曾进行过协商,仅因部分违约金损失未达成一致才起诉至法院,而庭审中B公司称“坚决不接受调解并将官司打到底”。考虑到在合伙案件中,如A公司坚持解除的话必然需进行清算甚至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纠纷处理时间大大延长,还将增加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遂主动约谈双方进行调解,将双方企业负责人的老乡关系作为切入点,劝说双方放下心里芥蒂,回归理性,同时向双方解释了合伙清算和司法审计程序的诉讼风险、诉讼成本,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案涉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双方也从“面红耳赤”到“握手言和”。

燃放烟花炸伤眼  追加厂家促调解

2025年10月1日,陈某在亲戚的儿子结婚迎亲时帮忙燃放烟花不慎导致眼睛被炸伤,后将A烟花经营部诉至溧阳法院要求赔偿,A烟花经营部认为自己仅是销售者,陈某应当申请产品质量鉴定,且其没有赔偿能力,希望追加生产者作为被告。陈某不同意追加生产者,并认为应当由A烟花经营部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同时申请进行人身伤残鉴定,双方陷入僵局。

庭审后,承办法官杨文豪主动与陈某进行沟通,释明了生产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告知其追加生产者有利于查明产品质量问题及增强赔偿能力,最终陈某同意追加生产者作为被告。后本院依法追加B烟花制造公司为被告,B烟花制造公司应诉后认为陈某在燃放烟花时未按燃放要求进行燃放,同时申请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考虑到本案后续若先后启动产品质量鉴定及人身伤残鉴定,不仅耗时费力,还将产生巨额鉴定费。承办法官遂决定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分析案涉烟花的燃放方式及两次鉴定的风险,最终陈某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在此基础上A烟花经营部、B烟花制造公司愿意连带赔偿部分损失,经过多轮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A烟花经营部、B烟花制造公司连带赔偿陈某20万元,本案不再启动鉴定程序,纠纷得到一次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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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调解工作既是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又是树立和践行正确司法政绩观、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下一步,溧阳法院将继续坚持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树立全流程调解理念,不断完善调解体系,既解“法结”也解“心结”,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让“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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