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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无偿帮他人保管财物,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2022-11-16 16:27:1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李某与王某在国外打工时相识,李某回国前将约3000元美金交由王某,委托王某将该笔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双方未对报酬进行约定。后因客观原因,王某未能完成兑换,李某对此称若不方便兑换,请王某先行保管,其再想其他办法,双方同样未约定保管费用。数月后,王某工作的超市因他人纵火发生火灾,损毁较大。王某告知李某交由其保管的美金此前被其放在超市保险柜内保管,保险柜包括内部的美金均在此次火灾中被烧毁。后李某要求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750美元。

 经过调查审理,王某在不能兑换美金后,该笔美金暂由王某保管,双方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李某也没有向王某支付保管费,所以李某、王某之间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王某虽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王某补偿李某部分款项。

法律分析:

(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在国外供职的大型超市确实因他人纵火烧毁面积较大,而且是在深夜发现起火,随身携带钱物逃离现场的可能性较小,王某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但王某不能证明保管的美金确实存入保险柜且在火灾中灭失,同时在美金不能兑换后没有及时向李某退还美金,致该笔美金长期处于保管状态,王某具有一定过错。

(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考虑王某系无偿帮助李某兑换美金不成转为保管,其热心助人的行为应当得到褒扬和肯定,但李某确实因王某保管不力导致一定损失,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三)本案中,除王某存在一定过错外,李某得知美金不能兑换后作为权利人本应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收回美金,否则会增加王某的保管风险,期间数月李某未主动作为,现美金因某种原因灭失,李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为他人无偿保管财物,财物灭失引发的纠纷,相似情形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具有一定的教育、防范意义。在为他人无偿保管财物时,虽是无偿,也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毁。在有归还条件时应尽早交由权利人,最大限度减轻法律风险及道德风险。权利人同样应积极主动作为,体谅无偿保管人系热心助人,不应苛责、扩大无偿保管人的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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