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提供银行卡赚取“好处费”,依法判刑!

2023-03-20 09:34:1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赵某是一名高三学生,高考后在家无事可做,经常在网吧上网娱乐,就在网上冲浪的过程中,赵某结识了一名网友,几次接触过后,这名网友分享起“生财之道”,由于“来钱快、出力少”,赵某听了颇感兴趣。

网友告诉赵某可以办理银行卡帮助别人洗钱,每次可以得到数万元的好处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赵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做起了“这门生意”。赵某按照对方要求,在上海、杭州等地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并在指定的地点将办理好的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手机卡都交给对方,对方随即支付2万多元好处费。

由于明知对方是洗“黑钱”,在宾馆等待对方转账的赵某慢慢紧张起来,找了机会谎称要回手机玩游戏,趁机用备用手机换回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借机溜出宾馆后,赵某第一时间将手机里的银行卡挂失。在此过程中赵某发现竟然还有八万元并未转出,于是赵某立即将这笔“额外收入”转入新卡,并全部用于娱乐消费。

溧阳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收取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在两起犯罪中均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出了自己的非法所得,并将盗窃款项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本案中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卖了他人,用于转移、洗白犯罪钱款,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在发现自己卡内还有犯罪钱款,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返还,而是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在他丧失了对银行卡的控制、支配和占有的权利后,趁机通过挂失的方式截留了赃款,构成盗窃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时有发生,犯罪分子通过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转移诈骗资金。切勿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和好处费,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进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