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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车辆失控致人损伤 悉心调解力促和谐

2023-05-04 14:56:4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1年10月的一天清晨,李某在上班途中因腹中饥饿,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至上黄镇某小吃店(以下简称小吃店)购买早餐,摩托车未熄火停放在小吃店门口。李某买完早餐返回时偶遇同事周某,闲聊几句忘记了车辆未熄火,尚未完全跨坐在摩托车上,右手无意中拧了一把油门,车辆失控将李某甩飞,并将在小吃店门口购买早餐的赵某撞至店内油锅处,油锅内滚烫的沸油翻倒在赵某身上,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治疗花费近30万元,李某仅支付了10万元。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溧阳法院应原告赵某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认定赵某双下肢皮肤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未达50%)构成了八级残疾,赵某遂变更诉求要求李某赔偿55万余元。

审理中,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和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各执己见、互不退让。

为理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戴伟民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向周边群众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前往交警部门调阅了事发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经过细致的调查与核实,法官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客观分析了事故成因、伤害后果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从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决定通过面对面诉说、面对面倾听、面对面调解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一方面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向被告李某解释了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阐述了赵某在年迈之际遭遇飞来横祸的低落、沮丧心情,引导李某端正态度,积极面对和解决赔偿问题;另一方面,帮助赵某分析了年老体弱且无一技之长的李某,对无意中酿成事故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愧疚和无力,平复了赵某激动的情绪,引导冷静处置问题。

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为了减轻被告李某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法官主动与李某家人取得联系,劝说他们正确对待这一突发事件,积极帮助李某履行赔偿义务。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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