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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帮忙“打码”修改赌博机“赔率”,被判开设赌场罪!

2023-05-24 09:08:1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简要案情】

2021年夏天,周某、吴某在溧阳某店铺内购置了1台6个机位的赌博机,以人民币1元兑换1000分的比例为赌博人员上下分。

经营不久,周某发现该赌博机运行一段时间后就会停止运行,并且“吃分”到达一定数值后就会停止“吃分”,周某认为该赌博机的“赔率”太高,极大影响了其“赚钱效率”。

周某想到郑某也干过“类似生意”,遂找到郑某,请其为赌博机提供串码并进行“打码”。“打码”后可延长赌博机运行时间、增加赌博机“吃分”的数值和提高赌博难度。郑某转而找到王某,向其购买“打码”所需的串码,并非法赚取差价。王某向他人购买了串码之后提供给郑某,也从中非法赚取了差价。

2021年7月至8月,周某、吴某纠集十余名赌博人员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二十七万余元。案发后,周某、吴某、郑某、王某均如实供述了罪行。

【法院裁判】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郑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郑某和王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依然提供技术支持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是从犯。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打码的实质在于控制赌博机吃分,控制赌博的赔率难度,打码后参与赌博人员更大概率是输钱。本案中,郑某、王某帮忙打码调整赔率,为周某、吴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技术支持,并赚取差价获得报酬,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依然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共犯,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为了一些金钱回报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广大群众要清醒认识到,各类赌博活动基本是“十赌十输”“十赌十骗”,大家要自觉抵制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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