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10:40:40 来源: 作者:张慧姗 访问数: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如火如荼。预付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预付款后再按次或按期获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形式,一般运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但现实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监管缺位等因素,预付式消费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商家一旦出现转让、停业、注销、改变服务内容、变更场所等情况,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01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经营一家酒吧,出于朋友情谊照顾张某生意,李某遂向被告微信转账6000余元作为其在张某经营的酒吧内消费的预付款。某日,当李某去酒吧消费时,却被酒吧工作人员告知该酒吧已经转让,李某原先的充值无法用于消费。李某遂找到张某要求退还充值款,但张某以李某所充值的款项仍可在酒吧受让人处继续使用,未达到退款条件为由拒绝退还。因双方协商无果,且李某此后至今并未进行实际消费,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充值款。
02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当经营者出现转让、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式消费无法兑现时,应当及时以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对于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退还预收款项余额。具体到本案,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6000余元作为其在被告经营的酒吧内消费的预付款,被告予以接收,即表明双方之间订立了消费服务合同,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提供消费服务。现被告明确表示已将原先经营的酒吧予以转让,即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其本人不会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依法取得合同解除权,被告依法应当退还原告尚未实际消费的款项。
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可在酒吧受让人处继续消费的抗辩主张。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在转让酒吧的同时将已经充值的客户一并转交由受让人提供服务,该行为实质上是将其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也即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依照法律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必须经债权人以明示的方式同意,而从本案来看,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在受让人处继续消费的意思。此外,原、被告之间在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同时,也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因此,无论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还是经济法规范,被告的抗辩主张均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项6000余元。
03法官提醒
面对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出现问题时依法维权。商家应当诚信经营,按照其承诺的或宣传的内容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特别是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中,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明确自身的需求,确定消费模式是否为预付式消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和甄别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否合法或存在异议,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关于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保存好相关票据及合同,并在日后消费过程中保存好消费记录,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