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0 16:04:05 来源: 作者:张慧姗 访问数: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通过相互转账、发红包、给付礼物等方式来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但一旦情感生变,昔日甜蜜却常常带来经济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消费等款项支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全部追回呢?
01基本案情
2020年,宋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恋爱四年后,双方决定结婚并确定了婚期,宋某也向杨某给付了彩礼、金器等。但在备婚的过程中,双方因发生重大矛盾而决意退婚,在媒人的见证下,杨某向宋某返还了彩礼、金器等其他备婚开支。现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但杨某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以及消费支出等互有往来,应为一般赠与,不应返还。
02调查与处理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原是恋爱关系,调解是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帮助他们快速展开新生活的的最佳方式,故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核对双方提供的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宋某与杨某在恋爱期间经济上互有往来,存在部分转账为“22.22”“88.88”“131.4”“520”“521”等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部分消费支出为双方共同旅游、日常消费、布置新房等开支,且多数款项并未注明用途及性质。因此,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核对、确认双方经济往来的用途和金额的基础上,从法理角度向双方说明恋爱期间款项的性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又从情理角度进行耐心劝说。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当庭互相返还了一定恋爱支出,该案就此顺利化解。
03法官提醒
人睦千秋福,家和万事兴。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和款项往来逐渐呈现复杂、高频、大额的态势,在赠与方付出大额金钱但最终恋爱结局不尽如人意时,赠与方极易因感情失败和财产损失而与对方产生争议。
需要指出的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如发送“520”“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或在特定节日互送的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了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结合双方经济水平、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是否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属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开后无法达到结婚目的的,受赠与方应将相应财物予以返还。
在此提醒大家,男女恋爱过程中应端正自己的婚恋观,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发生经济纠纷时,应以诚相待,相互沟通,互相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