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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游客踩入景区为保护树木生长留下的孔洞中受伤,谁之过?

2024-11-28 10:34:10 来源: 作者:张慧姗 访问数:

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游客们纷纷前往各大旅游景点“打卡”,然而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屡见不鲜。若游客因景区设施问题受伤,侵权责任应如何界定?近日,溧阳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旅游过程中发生的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

0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李某及朋友在某景区游览,游览期间李某到景区设置的固定休息凳上休息。休息椅下方的地面铺设有地板,因休息凳挨着树木,景区未将凳下地面全部用地板封死,而是留下一些孔洞以便植物能够从中穿过,保护植物的生长。短暂休息之后李某收拾东西准备继续游览行程,谁知在站起来的过程中不慎右脚踩入上述孔洞中,受了伤。

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经医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在与景区所属旅游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李某将该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02法庭调查

庭审期间,经司法鉴定确认,李某因伤致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残疾,需设置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日、60日、90日为宜。

同时经实地勘察测量,事故发生时涉孔洞长约20cm,地板孔洞边缘距离树木大约10cm,地板距离地面大约7cm。事故发生后,该景区将地板边缘向树的方向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距离大约为4.5cm。

03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景区路面铺设地板是为了游客行走安全,地板留设孔洞为了便于树木生长,但在留设孔洞的时候未能注意孔洞大小尺寸、考虑地板与地面的落差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主体,其在景区行走、休息时,对树木下方预留的生长孔洞未能尽相应注意义务,亦存在较明显过错。综合考虑本案的发生地点、原因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旅游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04法官提醒

本案对于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警示意义。一是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览环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二是提醒游客增强自身注意义务。游客在参与旅游活动时,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将自身安全完全依赖于经营者的保障措施,合理规避风险,真正做到“乘兴而来,尽兴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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