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11:18:46 来源: 作者:孟 可 访问数:
明明有钱履行法院作出的偿还钱款判决,但多年来却一直赖账不还,甚至想到用他人账户来收取、转移资金,企图逃避执行。对待这种公然抗法的恶劣行径,拒不执行,就执“刑”!
PART.1 案情简介
2020年,杨某与张某作为生意合伙人一起合作风力发电安装工程,杨某投资100余万元。后因张某资金短缺,工程难以完成,杨某选择退出合作。
“老杨,我现在退不了你这100多万,手头确实有点紧,这样吧,我给你写一张欠条,咱们合同就此解除,等我其他项目收到工程款后就还你钱。”随后,张某出具借条承认欠款并同意解除合作协议。
2020年底,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2021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张某归还杨某借款,但因张某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执行案件多次进入终本。
用他人账户接收转账 逃避执行
2024年3月,法院在接到关于张某的财产线索举报后,认为张某在债务纠纷执行过程中,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随即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偿还了部分欠款。后因经传唤拒不到案,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5年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因不服法院判决,为逃避法院执行判决,张某在2020年-2022年短短两年内,就利用他人的账户收款近500万元,有意识地进行资金转移,将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施工材料、偿还个人债务、购买理财产品和房产等。
2025年5月,溧阳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PART.2 法院裁判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PART.3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却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尊重司法权威,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PART.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