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11:22:19 来源: 作者:戴伟民、孟 可 访问数:
房屋租赁是常见的市场经济活动,它既能解决承租人的租房需求,又能为出租人带来租金收入,使得租赁双方互利共赢。但在租赁过程中,往往因各种因素产生矛盾纠纷,不仅影响租赁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导致租赁双方发生冲突,造成一系列纷争。
私自拆改埋隐患 租金拖欠激矛盾
2021年4月,唐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唐某名下1-3层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用于商业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可在不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的前提下进行装修,但需将方案报出租人备案。然而,张某在未征得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原一楼至二楼楼梯,在二楼中心凿穿楼板增建旋转楼梯,且改造工程体量较大,影响房屋承重安全。又因张某长期拖欠租金,经多次催要仍一直推托,也不腾让房屋。2025年3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租金及逾期损失9万余元,并恢复房屋原状、返还房屋。
庭审现场 责任认定起争议
庭审中,双方就房屋恢复问题各执一词。唐某认为,张某擅自拆改楼梯且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改造后的楼梯破坏房屋整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恢复原状。张某则辩称,改造期间唐某曾路过施工现场却未予制止,应视为“默许”,且新楼梯提升了房屋商业价值,不应恢复原样。对此,唐某回应称,其发现楼梯改造时已近完工,虽然感到吃惊,但觉得木已成舟,为避免矛盾激化,只能待租赁期满后令其复原。
现场勘查 调解化纷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审理的棘手之处在于房屋原状的恢复问题。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赴现场勘察。经实地勘察发现,张某拆改行为对房屋结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法官当场指出张某罔顾安全、盲目施工行为的危险性,并释明法律中关于“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强制性规定,阐明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劝诫其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经营活动的首位。
回到法庭后,在充分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法官以“保障安全”为基点,以“实质解纷”为导向,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短期内恢复房屋原状后返还房屋,并分期支付所欠租金。
法官说法 共护安居促和谐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房屋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很可能引发房屋坍塌的重大事故,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租赁双方应树立“安全第一”的契约精神,承租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秉持审慎态度,在合法合规框架内行使权利,出租人要尽可能关注房屋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有损房屋质量的拆除、改造行为,共同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