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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新职伤”撑起外卖骑手的“防护伞”

2025-08-01 10:21:20 来源: 作者:黄 晔、孟 可 访问数: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成为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这一群体在灵活就业的同时,也面临着职业伤害保障维权困境。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2024年8月,杨某送单结束,在返回站点途中摔倒,就医后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多处损伤,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建议其休息时间累计为3个月7天。后来,杨某申请了职业伤害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认定杨某所受的前述伤害属于职业伤害,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致残程度为拾级,杨某据此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

后因平台企业未足额发放生活保障费,杨某先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间内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执行,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标准不应低于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可按职业伤害治疗期的实际天数核算原告应得的生活保障费,因此在扣除已发放部分后,判决平台企业向杨某支付应得的生活保障费用。

典型意义

上述案件以“小切口”展现了“新职伤”在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依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了平台企业需承担的新业态劳动者治疗职业伤害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有效防止平台企业逃避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对劳动者的保障义务。

相信将有更多新业态劳动者受益于“新职伤”制度,他们能够在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工作,新就业形态也将迎来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新局面,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延伸阅读

01 什么是新职伤?

新职伤,全称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集中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无需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

02职业伤害发生的费用范围

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四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第十七条规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

(一)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四)因职业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

(五)一级至十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六)五级、六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津贴,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计发月数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

对零星报销医疗待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审核报销。

03生活保障费用

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四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第十九条规定,职业伤害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可享受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的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职业伤害治疗期的实际天数折算。职业伤害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费,仍需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生活保障费和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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