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重复购买后索赔,法院支持吗?

2025-11-05 09:03:22 来源: 作者:孟 可 访问数:

在当今数字化浪潮下,网络购物以其便捷性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然而,虚拟的交易空间也暗藏着诸多风险,一些不良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Part.1网购“高端货”,实则“劣质品”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原告王某在淘宝平台一家店铺内,购买了宣称“出口韩国材质304不锈钢”的便当盒和“出口49美金一个”的户外多功能手电筒。然而,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便当盒材质疑似并非304不锈钢,而是国家明文禁止用于食品容器的201不锈钢;手电筒更是“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合格证及中文说明书,且充电电池质量低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王某又陆续下单,跟踪商家造假的证据,并将卖家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款三倍金额。

Part.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于2022年7月17日首次购买的不锈钢便当盒和手电筒,系为生活所需,商家也自认便当盒非304材质且手电筒为“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故应就该部分商品金额三倍赔偿损失。但由于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法院依法调整为500元。

然而,对于王某后续为“打假取证”而购买的商品,法院认为其明知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仍多次购买,不符合惩罚性赔偿中“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要件,故对该部分商品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返还货款428.46元、支付赔偿款500元,合计928.46元;王某向李某退回案涉商品。

Part.3法官说法

商家应诚信经营,确保商品质量,提供清晰信息,保障知情权,积极响应投诉,维护消费关系。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保持理性,仔细甄别商品信息。同时,法律鼓励消费者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但任何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偏离法治市场轨道,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非食品、药品的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有关欺诈的认定,应当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有关欺诈行为的界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针对王某的再次购买行为,因王某已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