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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网约车遇事故,责任谁来担?

2025-11-07 14:24:36 来源: 作者:孟 可 访问数:

随着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网约车已成为大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当乘客搭乘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时,谁来承担责任,成为乘客面临的关键问题。

基本案情网约车事故突发

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络约车平台的经营者。万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某汽车公司系万某出租车的车辆租赁方。2025年2月,乘客沈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万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该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导致两车严重受损,网约车驾驶员万某以及乘客沈某均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万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住院医治,并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某科技公司、某汽车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明晰法律关系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对运输合同的定义,结合本案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乘客下单时仅与网约车平台形成合意,司机信息由网约车平台分配,乘客无选择权,而是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达成运输合同,合同关系直接成立于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乘车费用。因此,某科技公司系实际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或乘客自身过错除外),某科技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万某、某科技公司之间即使对于责任分配另有约定,亦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原告。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万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及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网约车平台全程组织运输服务,主导收益分配,并承担运营风险,而万某仅作为履行辅助人,某汽车公司仅作为汽车租赁方,皆不直接享有合同权益。基于事实案由和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原告的这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判决下达后,某科技公司积极履行了赔付义务,切实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本案判决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损害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进行赔偿,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也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管理,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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