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从“清算”到“和解”,一场濒危企业的“司法急救”

2025-12-15 09:42:44 来源: 作者:周姝宁 访问数:

面对一家成立仅三年、因债务纠纷陷入僵局的科技公司,法院并未机械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而是通过精准识别企业挽救价值,依法引导转入破产和解程序,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双赢方案。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破产法》赋予企业的“重生机会”,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动作为。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然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遭遇挫折,2023年因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法院判令承担债务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陷入僵局。2025年1月7日,溧阳法院依申请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调查与处理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科技公司同时具备债权人数量少、债务构成简单、债权金额较小等客观条件,考虑到该企业成立时间较短,仍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若尝试进行破产和解,有较大被挽救的可能性。如果简单地“一破了之”,不仅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一家尚有生机的市场主体也将就此退出舞台。

2025年2月10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科技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在承办人指导下,管理人积极促进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一再沟通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2025年3月3日,溧阳法院裁定认可科技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下,科技公司在2月28日前根据和解协议将全部和解款支付至债权人账户,完成了对和解协议的全面履行。

法律分析

本案是溧阳法院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挽救中小微企业的成功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这一规定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法律路径。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不仅让企业卸下了债务包袱,更为其轻装上阵、重新出发提供了制度保障。

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载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就是社会生产的不竭动力。溧阳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研判、精准识别,以破产企业积极寻求解决债务的现实需求为切入点,“因案制宜”转变办案思路,引导各方和解,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及时走出债务危机,重新实现健康发展。同时,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得到了清偿,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溧阳法院将继续发挥破产审判的市场拯救和净化功能,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