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5 17:21:48 来源: 作者:刘海龙 访问数:
为他人提供吊车及人工服务
说好的费用没结清
男子越想越气:
我要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因工程施工需要,向于某租赁吊车,由于某提供吊车及人工服务,双方约定相关费用共计34000元。工程完工后,李某仅向叶某支付14000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予结清。于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先行调解
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案件分配给院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秉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和意见。李某称其不是吊车的实际租赁人,实际租赁人是案外人杨某,其当时是在该工地带班的,是杨某委托其联系吊车租赁事宜的。而于某认为其一直是与李某联系的,且已支付的工程款、起诉后支付的部分欠款都是由李某直接支付的,李某应为吊车费用的欠款人。
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租赁合同、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细致分析双方争议焦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多轮沟通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争议、达成共识,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确认李某尚欠叶某吊车租赁费用17000元,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效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既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又通过柔性司法方式化解对立情绪,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溧阳法院将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各类民事纠纷,坚持调解先行、调判结合,不断优化纠纷化解流程,以高效、便捷、公正的解纷服务,切实守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助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