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5 10:21:46 来源: 作者:刘海龙 访问数:
近日,溧阳法院通过“庭前调”的方式,快速化解了一起无实质争议的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当事人芮某为贷款购车,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贷款120000元。后续因芮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征信及贷款履约,该汽车服务公司代为偿还贷款8000余元。代偿完成后,汽车服务公司多次向芮某追偿欠款未果,无奈之下将芮某诉至我院。
先行调解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阶段后,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案情简单、无实质性争议,具备极大的调解空间。但调解期间,工作人员始终无法联系到被告芮某,导致调解未能顺利推进,只能转立案。为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我院并未简单结案流转,而是持续跟进案件,计划在开庭前再次组织调解。
开庭前再次调解
随后,我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芮某按时到庭参与庭审。正式开庭前,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当即委托调解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厘清案件权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细致讲解借贷、代偿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分析诉讼利弊,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处置纠纷。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沟通、居中协调,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芮某一次性偿还汽车服务公司代偿款项7500元,并当场支付7500元款项,钱款即时结清、履约到位。原告汽车服务公司收到款项后,当场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深化“庭前调”工作机制
“庭前调”工作机制,即开庭前由调解员先行调解,若调成,则当场出具调解书;若调不成,当场进行开庭,既能免去繁琐复杂的案件委托调解流程,又能实现“诉与调”的无缝衔接。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探索深化“庭前调”工作机制,尤其是针对无实质争议的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柔性化解矛盾的优势,力争以更加精准、高效、温暖的司法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