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5 10:24:40 来源: 作者:孟 可 访问数:
汽车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汽车使用模式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但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新手段。租赁车辆,伪造证件,将车抵押借款……企图利用租车抵押套取现金,实不可取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简要案情
2025年10月,被告人任某通过某出行APP下单,向常州某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宝马5系轿车。在签订及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任某刻意隐瞒自己租车并非用于日常使用、而是准备将车辆质押变现的真实意图,仅支付小额租金便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开走。随后,任某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该车质押给案外人郑某,套取借款3万元。截至案发,任某实际支付租金共计4093元,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涉案车辆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之后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赌博被多次处罚,此次在不具备履约能力、也无归还意愿的情况下,以“小额履约+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其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车辆租赁行业是此类合同诈骗的高发领域,不少承租人以“正常用车”为幌子,将租来的车辆迅速质押、转卖,不仅让租赁企业蒙受巨额财产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1.签订租赁合同前,务必核验承租人身份信息、实际用途及履约能力,对有多次失信、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提高警惕;2.对出租的车辆加装定位装置,定期核查车辆行驶轨迹与使用状态,发现车辆异常脱离管控第一时间核实情况;3.妥善留存租赁合同、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全部证据,一旦发现对方虚构身份、擅自处置租赁财物、失联逃匿等可疑情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