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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局异地执行取得良好效果

2013-07-19 12:40:1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执行局承办法官为维护申请人杨某的合法权益,多次前往南京,顺利执结一起交通事故类案件。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巡警大队认定,由被执行人黄某负全责,但黄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挂靠于南京市栖霞区某运输服务部,杨某向我院起诉后,我院经鉴定,认定杨某属于一级伤残并判决黄某承担69万余元的赔偿义务,该运输服务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调查到黄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有投保,保金为30万元。承办人立即向该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请求,在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到法院后,余下的39万余元因黄某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而增加了执行难度。考虑到杨某此时还卧病在床,急等履行款医治,承办人不辞辛苦,多次前往南京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时找到其所挂靠的运输服务部负责人,该负责人帮助承办人联系到黄某的多名亲戚,黄某在承办法官的明理晰法和亲戚的帮助说服下,在承办法官约见中现身,并与杨某达成和解方案,于当天履行完毕,履行款的及时到位保障了杨某后续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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