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四天三地连轴转,溧阳法院执行干警“打财断血战记”

2021-03-12 15:0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3月伊始,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赶赴江苏连云港、盐城、淮安等地,开展涉黑恶案件财产执行专项行动,逐一排查财产线索,确保显性“浮财”、隐性“暗财”一网打尽。

 

连云港“战记”

案件一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二符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件三江苏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连云港某包装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因货款结算发生纠纷。裁判文书生效后,包装公司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溧阳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一站:连云港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31日,执行干警一行驱车近五个小时400余公里到达连云港,立刻前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符某和陈某名下房产情况。经查询,符某名下无房产,陈某名下仅有一处查封即将到期的房产,执行干警依法办理了续封手续。

第二站:连云港车管所

随后,执行干警赶往当地车管所,查询符某、陈某名下车辆情况,车管所工作人员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有车辆,执行干警遂依法办理了车辆查封手续。

第三站:连云港某包装公司

32930分,执行干警赶到包装公司见到了负责人,耐心地向其释明法理,讲解执行措施,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积极筹措钱款,履行还款义务,但目前资金周转较为困难,请求分期偿还。执行干警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计划。因还款周期较长,执行干警在不影响包装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并告知公司可继续使用,但不得对外租赁、设定权利负担和出售。

第四站:陈某户籍地

执行干警驱车前往陈某户籍地开展现场调查。当执行干警按照户籍地址来到现场后,却发现陈某一家早已搬离该处,经向周边村民了解,村民们都表示不知道陈某一家的去向。

第五站:陈某名下房产所在小区

执行干警根据在查询到的房产信息,前往陈某名下的房产所在地寻找线索。当执行干警来到了房产所在地时,却发现该房产并未实际交付,陈某及其家人也并未在此居住过。

第六站:符某住所地

为及时控制涉黑恶案件全部财产,执行干警与时间赛跑,决定先赶往另一被执行人符某住所地了解情况。

在符某家中,执行干警释明来意,并就罚金缴纳情况与符某家属进行沟通。符某家属表示,家中情况较为困难。执行干警向符某家属出示了房产和车辆查封回执,并告知若不及时缴纳罚金,法院会依法启动车辆甚至房产拍卖程序。符某父亲表示愿意代符某缴纳罚金。执行干警遂制作执行笔录,符某父亲签字确认。

第七站: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执行干警想到,陈某和符某两人均是连云港人,或许会有交集,便向符某家属询问。符某家属表示在当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办事时遇到过陈某。执行干警遂来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网格员等了解情况,取得了陈某家属的联系方式。

第八站:陈某家中

执行干警约见了陈某家属,并请网格员共同做思想工作。起初陈某家属对罚金的缴纳有些微词,在执行干警向他们分析利弊后,陈某家属内心终于有所松动,表示愿意代缴罚金,并配合执行干警开展家庭情况和财产线索摸排、执行笔录制作等工作。

盐城“战记”

案件四毛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案件五罗某与包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溧阳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包某支付罗某劳务款9940元。判决生效后,包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罗某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站:盐城市滨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3日早上,天还未亮,执行干警驱车赶往盐城市滨海县。9点,执行干警来到了盐城市滨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毛某、包某的房产信息。

第二站:盐城市滨海县车管所

1030分,执行干警来到盐城市滨海县车管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毛某、包某的车辆信息。

第三站:包某户籍地

13点,执行干警到达包某的户籍地,但未寻找到包某。执行干警遂进行实地财产调查,并寻找包某亲属了解情况,其亲属不知包某下落。执行干警张贴了执行告知书,并向包某的亲属阐述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请他们规劝包某早日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站:毛某户籍地

15点,执行干警来到毛某的户籍地开展现场调查。毛某的亲属告诉执行干警,毛某一家长期在常州武进区生活和工作,仅过年时候会回到老家,大年初五毛某的家人就已出发到武进打工。执行干警通过该亲属,与毛某的父亲取得了联系,获得了详细的住址,约定了后续调查的时间。

 

淮安“战记”

案件六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第一站: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4日,执行干警驱车两个半小时前往淮安市。在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执行干警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一处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

第二站:张某房产所在地

1030分,执行干警前往张某名下房产所在地了解情况,却发现该房屋未实际入住,且大门上被银行张贴了贷款催款单。执行干警遂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调查该房屋登记信息,找到了张某母亲的电话,约好下午前往其住处了解情况。

第三站:张某父母住处

1430分,执行干警驱车来到张某父母住处,向他们说明罚金情况。张某父母表示会尽力凑钱代为履行15万元罚金,如果凑不齐,也会配合法院处理张某名下的共有房产。

“志无休者,虽难必易;行不止者,虽远必臻”,这就是溧阳法院执行干警的毅力。执行路上,他们信念坚定、执着奉献,用一身正气和满腔热血,奔波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