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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企业经营受困,善意执行促执行和解

2020-11-09 10: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溧阳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执行干警在调查了解到被执行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未直接采取强制拍卖公司资产的“竭泽而渔”的执行方式,而采用“放水养鱼”的“善意”执行方式,成功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起案件在立案仅35天后就顺利执结。

因公司经营所需,被告钟某、董某、闻某和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共同向原告唐某多次借款共计103万,唐某多次催要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钟某、董某、闻某和机械公司归还借款。溧阳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钟某、董某、闻某和机械公司向唐某归还借款,但被告仍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遂于9月底向溧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发现钟某、董某名下各有一套房产,但因房产均设有高额抵押,不具备处置价值;机械公司名下有存款19万余元,机器设备若干;除外,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经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机械公司在昆山法院有若干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全部履行。

此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干警反映机械公司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较高,要求对机器设备予以拍卖。执行干警现场调查后查明,机械公司的经营场所系租赁而来,公司资产仅有大型机器设备若干,但公司现正在正常生产经营,有较多业务订单,几起执行案件的产生并非经营不善或者主观恶意,而是疫情影响导致一些应收款无法及时收回造成的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

承办人认为机械公司仅是暂时性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但是能够正常经营,接受订单并产生收益,若强行启动对机器设备的处置拍卖程序,不仅执行周期较长,还会导致机械公司生产业务彻底停滞、企业破产、资产缩水、工人面临失业等问题,各方利益严重受损。执行干警遂向申请执行人唐某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劝导,在获得唐某的同意后,执行干警未采取拍卖公司机器设备的执行措施,而是继续组织双方协商其他更有利的履行方案。

在执行干警的多次组织协商下,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机械公司在一年内将欠款还清。近日,机械公司按约按期履行了第一期欠款30万元,唐某向溧阳法院撤回了执行强制申请。至此,纠纷得以实质性的妥善化解。

溧阳法院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在充分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后,审慎采取保全、执行等措施,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等司法行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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