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2 14:05:51 来源: 作者:王鹏超 访问数:
“请问你是否收到被执行人的履行款?”
“已经收到了,感谢法院为我追回这笔4年前的赔偿款!”
近日,溧阳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20年,张某在为赵某提供劳务时受伤,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赵某赔偿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款6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还款义务。
“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
2024年以来,溧阳法院执行局为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车辆、财产的全时段有效控制,加大对躲避、抗拒执行等拒不履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倾力打造“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坚决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出、出警必快、处警必果,以全天候、立体式“查人找物”执行体系,全方位破解查人找物寻财难题,将“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雷霆出警
“你好法官,我发现被执行人赵某行踪了,你们能马上出警吗?”
“好的,我们立即出警!”
值班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的线索后,立即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案件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执行指挥中心。经执行指挥中心指派,“执行110”立即响应,3名干警驱车前往目标地址,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进行拘传。
拘传到院后,赵某依然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义务,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执行干警调取了赵某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发现近年来收入、支出均达数万元,却未有分毫用于案件履行。执行干警严厉指出赵某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告知其若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罚款、拘留等严重的法律后果。最终,赵某摄于法律威严,主动联系家属筹措全部执行款,当场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