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0 16:50:0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635号
安徽博静柯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中梯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静柯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本金10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二速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