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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白曹与被告潘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3-09-27 21:40:2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8831号

潘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曹与被告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281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400元整;2、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三法庭(天目湖汽车客运站西南侧)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166507、87166510,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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