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7 21:40:2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8831号
潘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曹与被告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281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400元整;2、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三法庭(天目湖汽车客运站西南侧)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166507、87166510,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