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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沈科宇与被告彭科、第三人沈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3-09-27 21: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7567号

沈强

本院受理原告沈科宇与被告彭科、第三人沈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801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停止拍卖溧阳市阳光东都4-1104室不动产并解除查封。2、请求确认原告对溧阳市北大街339号一幢1号门603室房屋拆迁所得的溧阳市阳光东都4-1104室不动产享有80%份额的所有权;3、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二项诉请以外的剩余溧阳市北大街339号一幢1号门603室房屋拆迁所得的溧阳市阳光东都4-1104室不动产20%份额也享有所有权;房屋价值84354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后30日,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25,邮编213300。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溧阳市罗湾路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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