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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张金民水暖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母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11-04 23: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8649

母发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张金民水暖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母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5****40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423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20251月7日上午9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十一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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