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06:24: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9503号
彭阿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25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