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06:25:3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8379号
李雪峰、陈玉娟:
原告陈玉松与被告李雪峰(3204231974****6015)、陈玉娟(3204811977****60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雪峰、陈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玉松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1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扣除已归还的利息8000元)。二、被告李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玉松借款3万元。三、驳回原告陈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李雪峰负担664元,由被告李雪峰、陈玉娟共同负担24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