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23:34:4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0863号
张军:
原告李军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400元整。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8日共10080元。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数额暂时总计:184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5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