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23:34:5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0920号
吕文武:
原告简瑞明与被告吕文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杂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人民币8062.66元(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3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48062.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5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