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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施云松诉被告吴锁香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5-06-26 23:24:4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5645

吴锁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云松诉被告吴锁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4844)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施苗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按照6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6个月支付一次;3、对于子女探望,原告要求每月可探望一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本案定于2025年9月1日下午2:30在第八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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