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20:4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7035号
周琦龙: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后周哲龙钻机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周琦龙(3204231977****583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周琦龙支付货款24125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再加上以以1412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3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