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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陶冶剑诉被告王科、符笑筠、溧阳市别格帮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5-06-27 20:4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4953号

王科、符笑筠、溧阳市别格帮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冶剑诉被告王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2231)、符笑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0421)、溧阳市别格帮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YU0J1F)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称:一、判令三被告退还合伙款402666.1元。二、判令依法分割位于被告溧阳市别格帮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合伙资产。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5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邵益勇,联系电话:0519-870356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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