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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燕子建材批发部诉被告刘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5-06-27 20:4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5)苏0481民初5369号

刘志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燕子建材批发部诉被告刘志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6****257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0000元。并按照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1日起,以LPR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并于2025年8月28日上午9时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海涛,联系电话:0519-87035501、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罗湾路388号,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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