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建芬诉被告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11-24 16:39:2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6601号

钱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建芬诉被告钱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 ****00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建芬借款9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建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杨建芬负担69元,被告钱国华负担21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0321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