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4 16:41: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6502号
狄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黄锡生诉被告狄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20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狄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锡生借款15万元,并承担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狄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人:陆文福。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