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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峰诉被告南京喜有言贸易有限公司、周乐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03-15 21:17:0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943号

南京喜有言贸易有限公司、周乐言: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峰诉被告南京喜有言贸易有限公司、周乐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3****001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南京喜有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峰支付价款16600元。被告周乐言对上述第一项南京喜有言贸易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南京喜有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张贴于被告户籍地。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51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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