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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友珍与被告任世忆、王兆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03-15 21:20:0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266

任世忆

原告王友珍与被告任世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7****2033、王兆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友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4941.39元;二、被告任世忆、王兆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友珍1263.19元;三、驳回原告王友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合计4775元,由原告王友珍负担2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1369元、由被告任世忆负担10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十五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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