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5 21:21:2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7666号
张成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艾遇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2005****0419)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成洋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艾遇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第320302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张成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艾遇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艾遇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艾遇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被告张成洋负担173元。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司法送达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文豪,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