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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朱巧冬、陈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03-20 16:57: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46号

陈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朱巧冬、陈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朱巧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37156.94元及利息[截止至2022年11月11日的利息61870.43元(含罚息、复利),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如被告朱巧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有权对本案设定的抵押物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华达名都32幢二单元501室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陈柯对被告朱巧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4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49元,由被告朱巧冬、陈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98元。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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