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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庆华、卞西秀与被告江苏美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缪志刚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03-31 15:50:3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0号

江苏美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庆华、卞西秀与被告江苏美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缪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江苏美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华、卞西秀剩余死亡补偿费25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庆华、卞西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江苏美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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