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 19:2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859号
常州鼎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卓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诚亿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鼎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65471)、常州卓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115)、周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01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859号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常州鼎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卓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诚亿布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37565.17元,并承担利息(以2737565.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
二、被告周国平对被告常州鼎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卓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49元,由被告常州鼎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卓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兰,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