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0 08:37:2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1862号
苏保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龑诉被告苏保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8414)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1862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苏保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龑归还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苏保富负担5280元,原告负担3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