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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琴英诉被告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5-06-26 23:26:1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2328号

郭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琴英诉被告郭志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2****48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8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琴英归还借款2803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5419元,原告负担3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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