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 23:26:3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2335号
陆洪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强火生诉被告陆洪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64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81民初2335号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陆洪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强火生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