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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润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忆贤居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5-06-26 23:28:2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3898号

 

溧阳市忆贤居饭店:

原告溧阳润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忆贤居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BQQ5P05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81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市忆贤居饭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溧阳润扬酒业有限公司554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溧阳市忆贤居饭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十八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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