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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邹建平与被告李彩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5-06-27 20:4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3230号

李彩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建平与被告李彩艳(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88****4889)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8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彩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邹建平代偿款68508.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被告李彩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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