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23:1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81民初4503号
蒋旭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着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旭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2212)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8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蒋旭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着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374598.79元,并承担自2025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LPR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旭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